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6676号
原告:***,女,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辉。
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30号汇海大厦1栋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昱含
书 记 员  黄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