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2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图书馆第四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8元,减半收取5224元,由上诉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