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异2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图书馆第四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蔡滨海,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闽0102执2800号】,异议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1)闽0102执2800号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2021)闽0102执280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21)闽0102执2800号执行案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榕
审 判 员  郑艺凤
审 判 员  张莉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长春
书 记 员  叶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