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执4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蔡滨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杨宝华,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05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六壬网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宝华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宝华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宝华的一切强制措施,其他欠款继续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3、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倪兴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