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337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兰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洪,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岳淑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训军。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及2022年9月27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处理,故被告(反诉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受理费减收为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