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3378号
原告: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兰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洪,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岳淑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训军。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贵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