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2601号
原告: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28458831Y,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红山村。
法定代表人:潘永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2元,由原告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XX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开田
书 记 员 陈思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