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执2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红山村,机构代码728458831。
法定代表人:潘永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徐太群,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德清县。
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浙0521民初20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浙0521执22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徐太群名下财产,现因该案当事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债务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太群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