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1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机构代码728458831。
法定代表人:潘永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金法,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浙0521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必须在(2017)浙0521执22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17)浙0521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太群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