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湖德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原告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的位于武康开发区长虹东街的国家智能电网产业基地项目1#、2#、3#厂房、仓库、食堂的钢结构工程。原告按约定完成钢结构工程,但被告尚欠工程款1105665元。经催讨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105665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7862元(2014年2月1日始至2014年6月1日止,每日万分之二点一;2014年6月1日以后另行计算)3.原告对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的位于武康开发区长虹东街的国家智能电网产业基地项目1#、2#、3#厂房、仓库、食堂的钢结构工程。工程总造价4478000元(单方造价每平方米213元)。檐沟220000元、1#厂房行车*250000元(如檐沟、1#厂房行车*更改则相应取消)、防火涂料400000元(如有变动或更改则相应取消)。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单体总价款的20%;钢结构主构件进场支付单体总价款的30%;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合格后支付单体总价款的20%;完工后单体验收合格支付单体总价款的25%;5%余款转入***,12个月内付清。2013年10月10日,原告自报结算价4774465元,被告要求总价中减去18800元,最后双方同意以总价4755665元进行结算,已付工程款3650000元,尚欠1105665元。2013年12月1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014年7月28日,该工程已被法院拍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2.施工联系单;3.钢结构工程结算清单;4.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6.德清县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7.工程款发票;8.(2014)湖德执民字第1158-1号执行裁定书;9.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双方已对总工程量结算达成合意以总价4755665元进行结算,已付工程款3650000元,尚欠1105665元。第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支付95%即4517881.75元,已付3650000元,未付867881.75元。未付部分违约金计算为15978.54元(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2014年6月1日至判决指定履行日,尚不确定,另行计算。第三,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3年12月1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014年4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予保护。优先受偿债权范围仅限工程款,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未到期的***总价的5%部分,因工程已被法院拍卖,也应列入优先受偿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1105665元,其中:工程款867881.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237783.25元,于2014年12月18日履行;
二、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978.5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14年6月1日至判决指定履行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867881.75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按实际发生计算;
三、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2#、3#厂房、仓库、食堂的钢结构工程,依法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以工程款1105665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2元,由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