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同义、王种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466号
原告:张同义,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王种田,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慧,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陈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680505264。
法定代表人:李永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500MJE26713XJ。
负责人:成永江,该职业学院校长。
原告张同义、王种田与被告山东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同义、王种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同义、王种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