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453210F,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坤,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智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