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异13号
案外人: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453210F。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张军,任董事长职务。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对执行**在南召县马市坪乡中心小学校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6年11月23日案外人与南召县××中心小学校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案外人承建学校教学楼建设项目。南召法院在2019年11月11日冻结**在南召县××中心小学校的工程款错误,**是案外人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根据合同相对性,工程款应由学校支付给案外人,请求法院解除冻结并中止对该工程款的执行。
本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2019年4月25日起按月息1500元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做出(2019)豫1321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9)豫1321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做出(2019)豫1321执15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马市坪乡中心小学校工程款9.1047万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23日南召县××中心小学校与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南召县××中心小学校教学楼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
本院认为,依据2016年11月23日南召县××中心小学校与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案外人是合同相对方,合同明确工程款的受让人为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且部分工程款已通过财务审批拨付给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将应拨付给案外人的工程款冻结明显不当,案外人的异议成立。若当事人仍坚持主张权利,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9)豫1321执15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在南召县马市坪乡中心小学校的9.1047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丁恒众
审判员 史洪举
审判员 王东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德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