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能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山东日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坤能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29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日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薛士国。
被申请人:坤能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培康。
申请人山东日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坤能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山东日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坤能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坤能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