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森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森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7民初4052号之一
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学府街128号6幢兰亭银座23层2302号第2、3、4、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天森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118号43号楼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车强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森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2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