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志宇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辖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9月10日,被上诉人以山***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以下简称帮教基地)名义与上诉人签订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公司承包给帮教基地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年,即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承包合同有上诉人公司加盖印章以及夏均良、李永斌签字,承包方有帮教基地加盖印章、***签字。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上诉人将闻喜县炬鑫公司交付给被上诉人生产经营。被上诉人承包经营至2017年10月18日,事后由于被上诉人违约,承包合同解除。

2018年4月10日,被上诉人山***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宇公司)作为原告以上诉人炬鑫矿业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开庭后认为被上诉人志宇公司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后志宇公司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11月13日,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再次以上诉人炬鑫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出具(2018)晋082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志宇公司主体适格。本案为承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炬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矿山进行经营生产。上诉人住所地就在闻喜县。承包协议的履行地就是闻喜县。一、一审法院依据“原告就被告”

二、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承包协议,协议的标的为不动产即交付厂房,矿山、因此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案涉的不动产均在闻喜县,因此本案理应由闻喜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承包经营合同履行地在闻喜县,故闻喜县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选择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闻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官福

审判员  陶佩林

审判员  杨晓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