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28执异19号
异议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黄国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才,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双丰村****,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英,吴国强,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旺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超,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永济市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虎,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永济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鑫旺选矿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对我院以(2020)晋0828执664之一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2608万股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称:异议人是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到期债权人,债权金额为27560772.32元。2020年3月4日,异议人通过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2608万股股权,目前是第二查封人。异议人认为法院执行的依据(2020)晋0828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异议人的轮候查封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已提起异议诉讼。鉴于执行依据(2020)晋0828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被撤销的可能,特申请中止拍卖或将拍卖、变卖款项不得支付于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鑫旺选矿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2020)晋0828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8万股股权,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晋0828执664号执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8万股股权。2020年11月28日,该股权在淘宝网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已流拍。
本院认为,(2020)晋0828执6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8万股股权经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已流拍,异议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其要求中止拍卖或将拍卖、变卖款项不得支付于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法无据,其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银生
人民陪审员 尉文军
人民陪审员 杨福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