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28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三桥街**。
法定代表人杨玩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黄营村。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晋04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分别为晋APF3**、晋A53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分别为晋APF3**、晋A53J**。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瑞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尚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