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02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民营科技园太谷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娟,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城区平康里电力公司后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