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民营科技园太古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兰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城区平康里电力公司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风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晋07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643182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营业部04259001040026516,冻结期限从2020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B×××××号江淮牌汽车、晋B×××××号东风牌汽车,查封期限从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
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案件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斌
审判员 孙勇庆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国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