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21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D座1门6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民营科技园太古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邓亮。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3元,减半收取计3876.5元,保全费2480元由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