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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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民营科技园太谷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曹川镇曹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晋仲调字第74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闫某执行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李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