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标题]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181民初548号
 
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王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务,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棣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钤析友,北京嘉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赵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某宋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压配电柜及直流屏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号为TYHY-CG-201805-014)。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对原告项目部的高压柜和直流屏等相关设备进行运输和安装。2020年7月24日,被告生产和安装的高压柜发生线路燃烧损坏事故,导致高压柜内部电子元气件损毁、连接的其他电子元器件损坏,原告发电机组不能运行。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事故协调会议,被告推脱责任,对于事故的损失不予全额赔偿。经商议,双方共同确定了事故鉴定单位,由邯郸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进行鉴定;会议中,被告只承诺更换被告自己提供的相应设备,对其他损坏的设备不予更换。由于被告迟迟不予更换其他设备,发电机组不能运行损失越来越大,原告只能自行采购更换损坏的设备。之后,被告不配合事故鉴定,原告又自行支付了事故鉴定费,请鉴定机构鉴定;由于高压设备性质特殊,运行前必须请专业公司对设备系统进行检查,最终检查没有问题后才得以恢复发电机组运行。2020年9月10日,邯郸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第七条中描述事故原因:本次事故原因发生在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与人员操作无关;高压配电室606号高压开关柜内二次线束未按规程要求可靠固定,运行中逐渐靠近lOkV高压保护器引线排,致使10kV高压将低压二次回路绝缘击穿,导致10kV高压对低压二次回路放电,造成低压设备多处毁损。由此可见,事故原因就是被告的合同违约所致。此次事故导致的原告发电机组停止运行,共计18天,平均发电量为7000千瓦每小时,按照10kV的电价约0.51元每千瓦时计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电量损失共计约156万。除被告更换的设备,原告统计的其它损坏的设备价值、鉴定费、检测费等损失总计达198万之多。综上,由于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十分巨大的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和发函,均无结果。现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损失共计198.7378万元。
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所供设备出现故障后,已即使更换修理,事故责任并不在我公司,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且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1、高压配电柜及电流屏设备合同。
2、项目部关于事故的说明。
3、会议纪要及照片。
4、联络函件。
5、司法鉴定委托书、发票、司法鉴定书。
6、损坏设备清单和更换单位。
7、购买设备合同、发票。
8、检查技术合同和发票。
9、货单。
10、发电站的发电量统计表。
11、山西省发改委关于电价文件调整文件。
12、催告函。
13、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14、人员工资员表、发放工资转账凭证。
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压配电柜及电流屏设备合同、会议纪要及照片、损坏设备清单和更换单位、购买设备合同及发票、检查技术合同和发票、货单、山西省发改委关于电价文件调整文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人员工资员表、发放工资转账凭证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余证据均不认可。
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
1、现场电力系统进行监控记录的视频。
2、现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记录的照片。
3、《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10370-2016。
4、提供专业人员李有玉对事故的说明。
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现场电力系统进行监控记录的视频认为无法证明报警时间以及解决时间,对现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记录的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10370-2016不是强制性标准,对李有玉的说明不予认可。
本院开庭审理,经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一、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压配电柜及直流屏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
二、2020年7月24日因被告提供的606高压柜发生线路燃烧损坏,导致高压柜内部电子元气件损毁、连接的其他电子元器件损坏,致使原告发电机组停止运行18天。
三、2020年9月10日邯郸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在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与人员操作无关,高压配电室606号高压开关柜内二次线未按规程要求可靠固定,运行中逐渐靠近10KV过压保护器引线排,致使10KV高压将低压二次回路绝缘击穿,导致10KV高压对低压二次回路放电,造成低压设备多处损毁。
四、2018年3月8日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通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外供发电量,采取阶梯价,年供电量越高,单价越低。根据现场勘查,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每小时发电量约为6500KWh。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系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五、2018年6月11日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通水泥有限公司、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将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与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压配电柜及直流屏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由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并进行安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压配电室606号高压开关柜内二次线未按规程要求可靠固定,其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缺陷,导致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多处设备损毁,停运18天。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配电网技术导则》及专业人员的说明,与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且不是专业强制标准,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庭审中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按0.5元1KWh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当按照其与山西华通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电价中0.325元/KWh计算较为适宜。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为:1、设备更换费251490元。(按实际采购清单及发票计算)2、鉴定费40000元(按实际鉴定票据计算)3、检测费15000元。4、停运损失费912600元(每小时发电6500KWh按照18天计算),以上共计1219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太原汉尧新能源有限公司121909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22686元,由被告山西晋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钢
人民陪审员    武红梅
人民陪审员    武拴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