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刘开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南安军。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申请执行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8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