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40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12987。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
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府东街临变路1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839178。
法定代表人南安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2民初1049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45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法院进行冻结,我院系轮候冻结,现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我院已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山西省运城市的车辆的查封,但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34500元及利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朱栩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