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1民初2387号
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南环路以北209国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鹏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雨琦,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府东街临变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南安军。
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娟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