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季建文

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安军

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强

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城

被执行人:张成民,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执行人:王翠萍,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8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张成民、王翠萍名下的存款4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