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季建文
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安军
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强
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城
被执行人:张成民,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执行人:王翠萍,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8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张成民、王翠萍名下的存款4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