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821民初255号之一
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6461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菜市东坑1幢2**2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4234143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3386元,由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