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1民初2116号
原告:庆阳兴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2YG9329,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门村二年队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6461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菜市东坑1幢2**2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5BX8M,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兴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兴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兴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庆阳兴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