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2民初952号
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菜市东坑1幢2**2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街道办事处。系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
被告:***扶贫开发局(现***乡村振兴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广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街道办事处。系该局督察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贫开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