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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扶贫开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2民初952号 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菜市东坑1幢2**2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街道办事处。系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 被告:***扶贫开发局(现***乡村振兴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广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街道办事处。系该局督察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贫开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陕西雄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