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4066号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12165965。
法定代表人:高益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643232947。
法定代表人:万德银。
被告:南通炜雅娜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8993088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炜雅娜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