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20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幸福人家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182740(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遗漏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