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06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幸福人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庐江县盛桥镇财政所办公楼**西边两间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庐江县万山镇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安徽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尚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