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3038号
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省徽商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84860。
法定代表人:李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涛,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S1路**综合楼用代码913401003944617065。
法定代表人:吴梦云,经理。
被告:徐永祥,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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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