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

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瓮安县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执恢4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瓮安县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刘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瓮安县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2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瓮安县山水酒店有限公司差欠原告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二千四百八十元(1,102,480元),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将工程款减少至人民币六十八万元(680,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20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二十八万元(28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200,000元),被告不得再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不要求原告提供该工程款的发票;二、若被告瓮安县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有一期逾期,则原告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36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2361元,被告自愿承担5000元,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法律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瓮安县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案件款515000元;二、被执行人瓮安县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支付110000元,余款405000元,自愿从2020年12月起,每月5日之前支付4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清偿完毕止,其中,最后一次支付款项为45000元(双方自行支付,以转款凭证为据);三、申请执行人贵州世纪远大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定两年时效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剩余部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兰 亦

审判员  杨桥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