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2执220号
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
***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788.86元(其中包含受理费9937元、利息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第三方直接给付申请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2执2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