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彭胜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郭昌,男,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石泉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邱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受委托人:马启荣,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作出(2022)陕0922执22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泉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石泉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全部项目移交款收入。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泉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石泉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全部项目移交款收入的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焦 军
审判员 姚佩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南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