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1112号
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XX路XX号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元苗,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女,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1 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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