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7101民初37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汉滨区教场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西路。
组长:***
被告: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西内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与被告汉滨区教场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安康市绿景建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回起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