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2943号
原告:遵义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全红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471076598。
法定代表人:李云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宣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玉婷。
被告: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196376W。
法定代表人:杨正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遵义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申巧巧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