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49号之一

原告: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76004972T(1-1),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门面楼上**。

法定代表人:李云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梅,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196376W,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iv>

法定代表人:杨正齐。

原告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5元,由原告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许锦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余 萍

书 记 员 李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