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76004972T(1-1),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334号门面楼上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梅,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196376W,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齐。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2059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23万元(实际已冻结金额37683.73元)、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尾号8546-1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23万元(实际已冻结金额20120.4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天云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2059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23万元(实际已冻结金额37683.73元)、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尾号8546-1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23万元(实际已冻结金额20120.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锦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余 萍
书 记 员 李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