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02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凝,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并保全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1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252030000000121)。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并保全被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1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贺现巧
书 记 员 徐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