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财保33号
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196376W。
法定代表人:杨正齐,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斌,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310322424。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55038903U。
法定代表人:秦凯。
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0元。申请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0521919202100006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实现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佑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莉萍
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