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19637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5503890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16554992元,缴纳执行费839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202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 撤回之日起二年内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