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财保80号

申请人:李昌武,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张永松,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李传珍,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张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72324243。

法定代表人:李传珍,总经理。

申请人李昌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永松、李传珍、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永松、李传珍、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梦霞名下用于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权证字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41696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