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928号
原告: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山流路以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1032518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张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72324243。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8元,由原告安徽东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驭 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