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22民初2937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张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72324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诉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东博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东博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东方公司订立《客户订货合同》,合同总额为81000元,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被告至今尚有货款16200元没有支付,且应当于2018年7月20日付清,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东博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元月15日,原告东方公司与被告东博公司签订《客户订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东波公司从原告处订购喷淋泵、控制柜、效果栓泵等产品,总计合同金额为81000元。合同约定需方的安装调试检验时间从交货之日起不超过120天,逾期则视为安装、调试、检验完毕,安装调试检验后的3日内,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安装调试检验合格;质保期为交货之日起18个月。关于付款,双方约定货到现场付8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余款。合同第11条约定,需方延期付款的,每日向延期付款金额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将被告订购的货物送至现场,被告东波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在送货单中签字盖章确认收到货物。然被告仅履行了第一次的付款义务,仅支付了全部货款的80%即64800元,余款16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客户订货合同》一份、送货单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客户订货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被告在收货单位处加盖公章,证明已经确实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根据合同约定,需方的安装调试检验时间从交货之日起不超过120天,逾期则视为安装、调试、检验完毕,安装调试检验后的3日内,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安装调试检验合格。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收到货物,最迟应当于2018年8月28日前安装调试验收,超过三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根据约定,被告即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16200元,即被告最迟应当于2018年9月1日付清余款。合同约定:需方延期付款的,每日向延期付款金额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原告诉请自2018年7月20日起算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应当自2019年9月1日起算。被告东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200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为157元,由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司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龚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