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312号

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53294467P。

法定代表人:张正彪,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国徽苑33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58008454。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