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某某建材经营部、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335号

申请人:巢湖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南路民营经济园一幢二楼20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4JKN76。

投资人:***。

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国徽苑33装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58008454。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会

书记员贾慧娟